2017-07-29 190阅读
加拿大的华裔女子申请公民入籍,但她所填写的居住时间与当初申请枫叶卡换发时的问卷不符,相差达213天,但公民法官在她补交部分文件后未说明原因就核准其公民申请。移民部提出司法覆核,上诉庭法官认为公民法官应补足核准的理据,因此撤销原裁定。
已取得纽西兰国籍的刘女士在2005年4月17日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在2009年11月15日申请入籍。依规定她必须在境内住满三年,才符合资格。
公民法官发现她在公民申请表格中所填写的离境时间为351天,但在申请换发枫叶卡时,同一段期间的离境时间却是填写564天,两者相差213天,于是在档案审理纪录中写道:「枫叶卡声明与公民申请不符」。
公民法官同时要求刘晶提供出入境纪录(ICES Traveller History)、医疗给付证明及中国的搬迁纪录,刘女士其后仅补送出入境纪录及医疗给付证明,并未附上在中国的搬迁纪录。
不过公民法官收到上述文件后,认为刘女士已满足居住要求,核准其公民入籍申请。
移民部对此认为,公民法官应就213天的居住差异进一步核实,而非未说明原因直接核准,于是提出司法覆核。
联邦法官认为,200多天的居住落差疑云仍在,为了公平起见,不能让申请人以为申请公民是像中乐透一般,幸运过关。
于是裁定司法覆核成立,全案退回移民部,由同一位公民法官重新审理,厘清居住时间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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