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13 434阅读
学生是办理普通的573签证,第一次递交签证学生父亲及单位工作人员接到电话调查,回答的有出入,电调后提供一篇很详细的解释信,但使馆没有采信,签证仍然被拒签。学生及其父亲决定递交第二次签证,就事情的真相做出详细的解释,提供了大量的新材料,使馆在第二次签证过程中,对父亲公司的客户及父亲本人又做了详细的电话调查,最终获签。
案例回顾:
学生父亲一直在承德露露集团工作,担任该集团旗下一个分公司的负责人,2006年他成立自己的印刷公司,并暂停了在露露集团的工作,但由于和露露集团有业务往来的关系,公司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公司法人是学生的姥爷。但老爷对公司的情况一点都不了解,只是挂名,实际业务还是由学生父亲负责。但在递交第一次签证时,学生父亲不愿提供公司材料,收入证明以学生父亲在公司担任总经理开具,而非公司实际所有者。但在电话调查时,学生父亲跟使馆电调人员却说了真实情况,说公司实际是他自己投资的;同时使馆在给单位打电话时,相关工作人员也没能回答清楚使馆的问题,最后使馆以怀疑学生父亲是否在该公司工作为由拒签。
在组织第二次签证材料时,提供了营业执照、父亲签字的合同若干、姥爷出具的声明、家庭其他资产,以及一份很详尽的以父亲名义出具的解释。主要方向一是承认第一次签证准备材料时隐瞒真实情况,并真诚道歉;二是承认自己是公司真实所有人,详细列出各个大客户的联系方式,以备使馆调查;三是声明姥爷已经是70多岁的老人,不具备经营一个公司的能力及精力。
使馆在接到第二次申请后,再次进行了电话调查,主要是电调了2个公司客户询问是否知道学生父亲,及相关生意合作的事宜,客户都能回答正确,隔了3个工作日后,调查了学生父亲,询问具体公司经营细节,学生父亲都如实回答。学生的签证也在电调结束后的第3天收到了准签信。
澳际留学专家点评:
在做由于经济担保拒签的二递学生时,尽量了解清楚学生家庭的真实情况,以提供真实情况为原则。尤其在撰写二次递交解释信中,不用详尽叙述真实情况的细节,但要将关键的点提出,吸引使馆的注意力进行第二次电话调查。另外在解释公司所有情况时,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及签字是相对来说有效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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