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J

2017-04-05 作者: 495阅读

第一条 J-1 签证及其豁免

 

J-1 签证是美国移民局发给外国人来美学习、进修或从事研究工作等的签证种类之一。美国政府规定,凡持 J-1 签证来美的人员,在美停留期满后必须返回原所在国居住两年。由于某些原因在美停留期限需超过签证规定时间的人员,应向美国政府提出免除返回原所在国居住两年限制的豁免申请,但首先须得到原所在国政府的批准。

 

中国驻美大使馆及各总领馆代表中国政府受理和审批持J-1签证中国公民的豁免申请。具体审批事宜由中国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办理。

 

第二条 申请人的资格与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申请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因私护照;

 

(二)来美途径属于自费留学或单位公派;

 

(三)在美有J-1签证记录,申请豁免时J-1签证记录已满一年;

 

(四)申请豁免时尚具在美半年以上有效停留期限;

 

(五)在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有注册登记记录;

 

(六)与国内原所在单位结清经济、住房等关系,并已协商解决其他未了事宜。

 

第三条 申请及受理程序

 

(一)申请人领取《留学人员豁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根据领区划分向所在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需提交:

 

1、本人书面申请报告;

 

2、护照有效页复印件;

 

3、来美的第一份IAP-66(DS2019)表的复印件;

 

4、两个回邮信封;

 

5、申请费200美元(Money Order), (pay to Chinese Embassy)。

 

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初审同意后,向申请人发放申请表。

 

(二)申请人向美国国务院申请豁免编号(Case Number);

 

(三)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的个人资料部分;

 

(四)申请人准备国内审批事项。《申请表》需报国内审批的,国内派出单位审批后可将申请表及单位公函迳寄受理申请的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或者申请人;

 

(五)申请人将其它申请材料递交给教育处(组);

 

(六)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对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由驻美使馆教育处代表中国政府统一向美国国务院出具“不持异议信”(No-objection Statement),并由各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四条 国内审批事项

 

(一)属下列情况的申请者,国内审批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1、申请人出国前已办理《具有大学专科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审核表》(简称JW-109表),无需办理国内审批;

 

2、申请人出国前系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能够出具本人毕业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以证明毕业时间与出国时间相连续的(半年以内),无需办理国内审批;

 

3、申请人国内学校毕业后无工作单位来美者,其《申请表》无需报国内审批,只需提交申请人国内就读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或者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正式公函;

 

4、申请人人事档案现已转到人才交流中心者,其《申请表》无需报国内审批,只需提交原单位出具的关于申请人辞职、离职、辞退或除名的证明文件。

 

(二)除上述人员外,其他申请者需将《申请表》报回国内,由派出单位签署意见并出具正式公函(原则上不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对于单位公派或者通过我方其他途径获得出国资助的申请者,如果派出单位(或出资方)与原单位不一致的,除原单位审批外,还需由派出单位(或出资方)审批。

 

(三)申请人派出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向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正式公函应说明申请人派出性质、与单位是否结清经济关系、住房关系及是否有其它未了事宜等。

 

第五条 J-签证申请材料

 

(一)按规定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含个人填写及国内审批部分);

 

(二)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应写明原国内单位、留学方式(自费或单位公派)、来美后工作或学习简要情况以及申请豁免的理由;

 

(三)国内有关部门出具的单位公函原件或者申请人辞职(离职、辞退、除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JW-109表的复印件、毕业证书的复印件等前述第四条所需材料;

 

(四)美方机构出具的正式聘书(写明工作内容、职位、聘用期限并承诺帮助进行豁免申请及转签证等内容)或者入学通知书(I-20表)。如与美国公民结婚,需提交经公证的结婚证书复印件和美籍配偶的护照复印件;

 

(五)护照全本复印件(如有旧护照,须一并提交复印件);

 

(六)来美历年IAP-66(DS2019)表复印件;

 

(七)申请豁免时尚具在美半年以上有效停留证明;

 

(八)现有的I-94卡正反面复印件;

 

(九)美国国务院发放豁免编号通知单;

 

(十)申请者如曾有第三国留学经历且回国停留不满两年又赴美的,需由本人向原来留学所在国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联系,请该教育处(组)出具有关申请者留学方式、费用来源的第三国证明并直接传真至受理申请的中国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如在第一次出国留学时已经办理了JW-109表且留学经历保持连续的,则不再需要第三国证明。

 

第六条 港澳地区J-1签证申请者

 

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并考虑到港澳地区在户籍制度及行政管理上的实际情况,港澳地区申请者申请时不需要出具单位证明,申请材料可用中、英文填写。

 

第七条 暂居加拿大申请者

 

曾经持J-1签证来美、现暂居加拿大并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护照的中国公民可依照上述办法,直接向驻美大使馆教育处提出申请。递交申请材料时还需提供暂居加拿大的有效证明。

 

第八条 其它

 

(一)申请应由本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包括律师)代办;

 

(二)所有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如发现伪造、虚假材料,将不予批准,今后亦不再受理并酌情通告有关部门;

 

(三)所交材料字迹清晰。申请表个人资料部分需逐项填写,不得空项。除美方提供的英文文件或必须用英文书写的内容外,其它有关材料一律使用中文;

 

(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提交到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后,全部审批时间约需3-5个月;

 

(五)申请人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所在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有关官员联系。对有问题的申请材料,使(领)馆教育处(组)将及时通知申请人。使(领)馆教育处(组)不受理关于一般审批进展情况的查询;

 

(六)在审理期间,如果申请人的地址、电话变更或有其它事宜要说明,应及时写信通知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的有关官员,并同时通知美国国务院;

 

(七)驻美使馆教育处出具“不持异议信”后,如美方将信丢失,需由申请人要求美方通知驻美使馆教育处补寄;

 

(八)出具“不持异议信”后被美方拒绝或因某种原因延误向美方办理手续者,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不再受理第二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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