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05 244阅读
据澳洲《星岛日报》报道,这是一宗学生签证被取消上诉得值的个案,关键是能说服移民上诉审裁处,违反签证规定非本人所能控制。
上诉的女学生最先持“573”学生(临居)签证2005年11月抵澳,2006年3月获再批另一个“573”签证,至2008年8月底被取消,理由是违反“8202”规定,未有入读登记的课程。
上诉人最初入读一个英专课程,然后读商业文凭课程,她之后转往S校,在2007年完成大学先修班证书四的课程。S校在2007年12月13日通知女生,准备向移民部禀告,女生未有向S校报读课程。移民部在2008年8月向女生发出通知,有意考虑取消学生签证,因为“你自2008年6月5日,未有入读一个注册课程”。七日后,女生到移民局面谈,解释未有报读是因曾尝试与S校适当人士联络,免接触移民部,怕签证会被取消。移民官不予接纳解释,同日决定取消签证。
违反“8202”规定被取消签证,上诉时必须考虑违规是否因非上诉人所能控制的,并且要将个案整体的考虑。
上诉人和丈夫去年11月底视象作供,由普通话传译协助下进行。
上诉人供称,自己曾去找S校的主任,但对方太忙,未暇接见。她当时想转科,因为所读的太深,不适合她。她又向移民代理请教,获悉不能转科或转校,除非S校放人。上诉人声称自己曾经有病(之后还向移民部递交多张医生纸证明),所以出席率很差,故此想去找主任,安排“放人”,转校去也。
移民部档案内的医生纸,有一张是日期2008年8月29日女医生P证明女生的慢性病影响到功课,还有其他急性疾病。
上诉人声称,曾去找学校,发现E书院提供的课程最适合她,该书院愿意取录她2009年第一个学期读学术性英文,然后三个学期读电脑及资讯科技文凭,之后两年到芬达士大学修读两年,取得资讯科技学士学位。
S先生作供,表示是上诉人的男友,两人现已结婚,证实妻子曾试图去见校主任,讨论转科,但对方没有时间见她。由于成绩及出席率差报读必须亲自去找主任,不可能在该校网上注册。
上诉审裁处审裁员在判案时首先认定上诉人违反“8202”规定,自2008年6月起没有报读注册课程是不争的事实,所以余下来须考虑是上诉人违反签证规定,当时情况是否非她本人所能控制。审裁处接受医生的解说,上诉人的病情影响到学业,特别是“急性”的病疾,最后导致不能在网上办注册,又不能找到主任作出另类安排,这种情况是“非经常发生和非上诉人做成的”。
审裁员认为上诉人的确是学生,未有在E书院注册,是因明白到要先得S校放人,如果获签证,上诉人会入读E书院,加上丈夫的支持,将来的学业定会比前为佳。为上诉人及其丈夫的利益着想,便是上诉人能留在澳洲上学,如果要返回中国,会令两人的家庭生活受影响。故此判搁置移民部决定改为不予取消学生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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