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05 769阅读
英国探亲签证中家庭成员的定义:
满足以下任意条件的人员都可以称为申请者的家庭成员。
(1)申请者的配偶、父亲、母亲、儿子、女儿、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兄弟、姐妹、叔叔(舅舅),姑姑(阿姨)、直系表兄妹(直系表兄妹指叔叔或阿姨的子女)(如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
(2)申请者配偶的父亲(公公,岳父)、母亲(婆婆,岳母)、兄弟(如大伯哥,小舅子),、姐妹(如小姑子,小姨子)。
(3)申请者的子女的配偶。(如儿媳妇,女婿)
(4)申请者的继父、继母、继子、继女、继兄弟、继姐妹。
(5)在入境签证前三年中至少与申请者未婚同居两年。
此外,在英国法律认可下收养的孩子将会被视为收养家庭的亲生子女。因此被收养的孩子也可以探亲。
注:
1.申请者的配偶还可以申请陪读签证,但是要求在英申请人就读NQF Level 7 以上(硕士以上)课程,而且课程长度为12个月以上。如果在英申请人的课程是NQF Level 7 (硕士)以下课程,或NQF Level 7(硕士)以上课程长度不足12个月,其配偶不能申请陪读签证,只能申请探亲签证。
探亲签证有效期多数为半年,多次往返,签证到期后要回国重签,不允许打工。
陪读签证有效期与在英申请人的学习长度相同,可以在英国续签,允许打工。
英国探亲新规
英国政府于2012年6月18日将《(2012)移民上诉(探亲访问者)条例》提交议会。该条例阐明了满足何种条件的申请人在探亲签证遭拒签后可享有全权上诉权。
该条例将于2012年7月9日生效。普通访问者入境英国相关规定无变化,欢迎真实访问者到访。
对于探望叔舅姑姨,甥侄子女或姑表兄弟姐妹的探亲签证申请人,或探望在英国未获定居、难民身份及未处于人道主义保护之中的亲属的探亲签证申请人,该条例对其上诉权作出了相应变更。上述申请人如被拒签将不再享有全权上诉权,仅保有在人权及种族歧视层面上的有限上诉权利。
如2012年5月11日的公告所示,经议会通过,刑事法案将取消所有被拒签的探亲签证申请人的全权上诉权,该变更于2014年生效。(澳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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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澳际英国项目部部长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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