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29 476阅读
加拿大移民在办理入籍手续时,总是在计算居住时间上产生困惑,那么对于加拿大移民来说如何计算好加拿大入籍时所需的居住时间呢?下面就来看看具体的情况。
Q1: 在我可以申请加拿大公民之前,我要住在加拿大多久?
A1: 你必须满足在你申请之日前的4年(1460天)内实际住在加拿大3年(1095天)
Q2: 成为公民的居住要求如何计算?
A2: 只有你递交申请日之前的4年时间被考虑在计算范围内。在这个4年的时间里:
你作为永久居民住在加拿大的每一天,计算为一整天时间。
你作为永久居民前住在加拿大的每一天,计算为半天时间。
在加拿大服刑的时间不计算在居住要求内(例如:你不能把在监狱、收容教养所,牢房,劳教所,有条件判刑,缓刑和/或假释计算在内)。特殊情况见Q12的说明。
离开加拿大可能会影响你的居住要求。只有公民处法官可以裁定身在加拿大境内(实际居住时间)少于1095天的人是否满足了居住要求。见Q8中对身在加拿大境内少于1095天的应用的相关信息。
Q3:针对三种不同的方式的居住, 居住时间的计算不同。不同之处在哪里?
A3: 基本居住时间:按照要求,申请成为公民要求的在加拿大最短的基本居住时间是1095天,其中不包括身在加拿大之外的时间。但是,任何在加拿大服刑的时间必须在基本居住时间内扣除。如果你申请的时候居住时间不满3年(1095天),你的申请将会被位于Nova Scotia省Sydney 申请处理中心退回。
考虑到服刑的基本居住时间(或者扣除服刑时间的基本居住时间)要从在加拿大的基本居住时间内减去服刑(即在监狱,收容劳教所,牢房,感化院,有条件盘性,缓刑和/或假释期间度过)的时间。公民法第21条规定,任何被监禁、缓刑或者假释期间的时间不能被计算在以申请公民资格为目的的居住时间里。(例外情况请参见Q12)。如果通过检查你的法庭文件,判定你的基本居住时间减去服刑时间后少于1095天,你的申请会被拒绝。
实际居住时间是你在相应的4年时间里在加拿大的时间,减去服刑时间,并减去你人在加拿大境外的时间。如果你实际人在加拿大居住少于3年(1095天),但是在扣除服刑时间后你在加拿大至少有3年的基本居住时间,公民处法官将会评估你在加拿大的居住性质。不过,你的申请将需要较长的处理过程,可能会被拒绝。关于实际居住少于1095天的申请,更多信息见Q8。
Q4: 当我计算我的缺席时间时,我得到的数字和居住计时器计算出的时间不同。居住计时器如何计算出每次缺席的天数?
A4: 居住计时器使用下列规则来计算决定每次声明缺席的天数:
当计算缺席时,你离开的当天和回加拿大的当天,两个中只有一天,被计算为缺席,不是两天都计算在内。比如,在2003年七月1日和七月15日之间的缺席,被计算为14天。
如果你离开加拿大并在当天返回,你不需要声明缺席。
在二月29日(闰日)的缺席既不计算在缺席时间内,也不计算在实际居住时间内。关于闰日的更多信息见Q5 。
整体居住时间的计算如果以半天为结果,可以四舍五入。
计算出的缺席天数包括你申请之日前四年期间的所有的缺席。因为你成为永久居民之前在加拿大的时间只能计算为一半,所以你得到永久居民身份之前的缺席时间在计算总体缺席时间之前也要先除以2。
Q5: 为什么二月29日(闰日)不能计算在实际居住时间内?
A5: 公民法规定公民身份申请人必须在加拿大住满3年。三年的时间在法律学上被诠释为1095天。这就是为什么闰日不能计算在实际居住时间或者缺席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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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 我认为居住计时器在计算出我有资格申请公民的日期上出了错。根据计算显示的实际居住天数,我认为我应该比计时器显示出的日期更早有资格申请公民。
A6: 一般来说,如果你比1095天的居住要求少了许多天,你必须再等相同的于你缺少的天数,才能有资格申请。例如:如果计时器显示你实际居住了1080天,而填写了当天的日期作为申请日期,那么不算当天,通常你将在15天具备申请资格。
然而,同样的情况下,你可能不得不等待比你缺少的天数更长的时间才能有资格申请。下面是例子:
在你申请之日前你已经在加拿大住了整4年,但是在这4年中的初期,你不是永久居民。
你成为永久居民之前,你在加拿大居住的时间只能计算为一半。在你开始计算居住时间的那天去掉半天,并且在计算最后用一整天取代它,会使你比简单地在最后加上一天更慢取得申请公民的资格——这样你每计算一天,结果将去掉半天的时间。
比如:你于2001-07-01进入加拿大并且于2004-07-01获得永久居民资格。你指出你应该在2006-06-01申请公民资格,你没有任何离开加拿大的缺席,也没有被监禁或者有条件判刑、假释或缓刑。
计时器将告诉你你有1080天的居住时间,但是你将在2006-07-01——你指出的时间的30天之后,才有资格申请公民——尽管你仅缺少15天。
注意:介于这个原因,在你正式成为永久居民2年以前,在计算上你不可能符合居住要求。你无论你成为永久居民之前在加拿大居住的时间有多长。
你服刑或者缺席的总共的时间,远远超过一年。
例如:你作为永久居民于2001-01-01 登陆加拿大。你指出你应该在2006-01-01申请公民资格。你有一段18个月在美国学习的缺席,从2003-01-01到2004-07-01。
计时器将告诉你你有914天的实际居住,你将在2007-07-01——你指出的时间的365天之后,满足居住要求,获得资格申请公民——尽管你仅缺少181天。
如果你重新计算并且把申请日期改成2006-07-01,原申请日期之后181天,实际居住的计算将依然是914天。出现这个结果是因为你仅仅在6个月后申请,而4年的居住时间还是要转换的。当你加上6个月的时间,你将失去之前计算的6个月的时间。仅仅当你在2007-07-01之后申请,你才能计算出1095天的实际居住时间。
Q7: 在最终计算结果摘要中的“服刑时间(Time spent serving a sentence)”和表格中列出的服刑声明的“总天数(Total#Days)”之间出现了矛盾,或者在最终计算结果摘要中的“缺席天数(Days absent)”和表格中列出的声明缺席的“总天数(Total#Days)”之间出现矛盾。为什么会这样?
A7: 在最终计算中,缺席或服刑摘要仅计算列出的缺席或者服刑中申请处于前4年中的天数。但是,因为在你成为永久居民之前在加拿大居住的时间进计算为一半(在加拿大居住的每一天计算为半天),所以最终的计算结果减去一半(半天)的在你成为永久居民之前的缺席或者服刑时间。因为服刑或者缺席的表格计算居住时期内的天数,不考虑缺席或者服刑是发生在你成为永久居民之前还是之后,所以有时计算出的数字可能不同。
B. 少于1095天实际居住的申请
Q8: 我有多于1,095 天的基本居住时间(或者考虑到服刑时间的基本居住时间),但是少于1095天的实际居住时间。我应该现在申请,还是等到我满足1,095天的实际居住时间之后再申请?
A8: 只有公民处的法官可以判定你是否满足了居住义务的要求,如果你的实际居住时间少于1,095天。如果你申请公民的时候实际居住时间少于1,095天,公民处的法官将评估你在加拿大的居住性质。你将被要求完成一个居住问卷并且提供证据证明你在加拿大定居,并且你可能被要求在公民判决前本人亲自出现。当你申请公民时实际居住时间少于1,095天时,你的申请将需要更长的处理时间,并可能在公民判决中被拒绝。
决定在实际居住时间少于1,095天的情况下申请公民,是你的私人决定,应该谨慎和考虑到你的个人情况。
C. 什么样的缺席需要声明?
Q9: 我必须声明去美国的一日行吗?
A9: 不,如果你当天来回。
Q10: 我频繁地去美国,我不记得确切的日期了。我应该怎么做?
A10: 用居住计算器,你必须输入确切的日期。如果你不知道你确切的缺席天数,试着计算一个估计出的数字并且当你打印出你的缺席页面,附上一份手写的注释,指出上面计算出的天数是接近值。
Q11: 我频繁公务出差(卡车司机,航空公司员工,等),我必须声明这些缺席吗?
A11: 是的。所有离开加拿大的缺席,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必须向移民局生命。唯一不需要声明的旅行是那些你离开加拿大并且当天返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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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移民如何计算居住时间加拿大移民加拿大移民在办理入籍手续时,总是在计算居住时间上产生困惑,那么对于加拿大移民来说如何计算好加拿大入籍时所需的居住时间呢?下面就来看看具体的情况。
Q1: 在我可以申请加拿大公民之前,我要住在加拿大多久?
A1: 你必须满足在你申请之日前的4年(1460天)内实际住在加拿大3年(1095天)
Q2: 成为公民的居住要求如何计算?
A2: 只有你递交申请日之前的4年时间被考虑在计算范围内。在这个4年的时间里:
你作为永久居民住在加拿大的每一天,计算为一整天时间。
你作为永久居民前住在加拿大的每一天,计算为半天时间。
在加拿大服刑的时间不计算在居住要求内(例如:你不能把在监狱、收容教养所,牢房,劳教所,有条件判刑,缓刑和/或假释计算在内)。特殊情况见Q12的说明。
离开加拿大可能会影响你的居住要求。只有公民处法官可以裁定身在加拿大境内(实际居住时间)少于1095天的人是否满足了居住要求。见Q8中对身在加拿大境内少于1095天的应用的相关信息。
Q3:针对三种不同的方式的居住, 居住时间的计算不同。不同之处在哪里?
A3: 基本居住时间:按照要求,申请成为公民要求的在加拿大最短的基本居住时间是1095天,其中不包括身在加拿大之外的时间。但是,任何在加拿大服刑的时间必须在基本居住时间内扣除。如果你申请的时候居住时间不满3年(1095天),你的申请将会被位于Nova Scotia省Sydney 申请处理中心退回。
考虑到服刑的基本居住时间(或者扣除服刑时间的基本居住时间)要从在加拿大的基本居住时间内减去服刑(即在监狱,收容劳教所,牢房,感化院,有条件盘性,缓刑和/或假释期间度过)的时间。公民法第21条规定,任何被监禁、缓刑或者假释期间的时间不能被计算在以申请公民资格为目的的居住时间里。(例外情况请参见Q12)。如果通过检查你的法庭文件,判定你的基本居住时间减去服刑时间后少于1095天,你的申请会被拒绝。
实际居住时间是你在相应的4年时间里在加拿大的时间,减去服刑时间,并减去你人在加拿大境外的时间。如果你实际人在加拿大居住少于3年(1095天),但是在扣除服刑时间后你在加拿大至少有3年的基本居住时间,公民处法官将会评估你在加拿大的居住性质。不过,你的申请将需要较长的处理过程,可能会被拒绝。关于实际居住少于1095天的申请,更多信息见Q8。
Q4: 当我计算我的缺席时间时,我得到的数字和居住计时器计算出的时间不同。居住计时器如何计算出每次缺席的天数?
A4: 居住计时器使用下列规则来计算决定每次声明缺席的天数:
当计算缺席时,你离开的当天和回加拿大的当天,两个中只有一天,被计算为缺席,不是两天都计算在内。比如,在2003年七月1日和七月15日之间的缺席,被计算为14天。
如果你离开加拿大并在当天返回,你不需要声明缺席。
在二月29日(闰日)的缺席既不计算在缺席时间内,也不计算在实际居住时间内。关于闰日的更多信息见Q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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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出的缺席天数包括你申请之日前四年期间的所有的缺席。因为你成为永久居民之前在加拿大的时间只能计算为一半,所以你得到永久居民身份之前的缺席时间在计算总体缺席时间之前也要先除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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