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27 141阅读
在美国餐馆的厨师一直都非常的抢手,也是华人最好早工作的美国职业。下面是一个关于厨师的美国移民案,有需求的大家可以借鉴一下。
这个美国移民申请案的上诉方为一家日式餐馆,开办于1999年,移民申请上诉受益人为该餐馆一名厨师,是外籍雇员。2001年3月2日,该厨师向美国劳工部提交ETA750表格,获批在美工作,并发给“外国人工作证明”。该厨师由雇主即这家日式餐馆先向佛蒙特州移民服务中心提出移民申请,但是,2004年10月,被该移民服务中心拒绝。
首次移民申请被拒绝的理由主要有:
移民局以美国劳工部下属就业管理系统收到受益人于2001年3月2日提交的ETA750表格,作为该移民申请受益人的优先申请日期,进入移民资格考核排期,并且,要求移民申请材料中有充分资料能够证明,自优先申请日到在美永久居留资格获批期间,申请方(雇主)有足够能力并向受益人(外籍雇员)支付了合同议定的工资,而本移民申请程序中提交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
美国移民法规定,此类外籍雇员以“熟练工人或专业人士”为由进行移民申请时,移民申请受益人的“外国人工作证明”上所示的从业经历必须满两年以上,该雇员从业经验证明资料不充分。另外,移民申请程序中提交“外国人工作证明”中雇佣记录与相关证明材料存在矛盾。
首次移民申请被拒绝后,申请方及申请受益人委托律师向美国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提出重新审核的动议。
律师代理提交了各项补充证明资料,并陈述了上诉理由:
首先,佛蒙特州移民服务中心认为雇主并未证明有足够的工资支付能力的理由不成立,上诉方认为证明材料中以毛收入就可以充分证明移民申请方有支付能力。
其次,该厨师从业经历确实已满2年,上诉所需补充的档案文件,因已经被美国劳工部先期要求并上交。因此,补充证明材料中,有一份是某单位出具的函件,证明该移民申请受益人自己1993年7月至1995年8月在该处担任日式寿司主厨。
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重新审核了移民初审程序及移民申请方的补充材料。
移民局在评定移民申请方即雇主一定时期的工资支付能力时,首先会审核该时期内,雇主是否按照用工合同议定的工资标准,对雇员支付了与标准相当甚至更多的工资,如是,则认为雇主具备足够的工资支付能力。
相关链接:餐馆为厨师申请美国移民被拒案例后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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