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27 126阅读
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按照本案中美国移民申请受益人提交的ETA750表格所列的约3.8万美元年工资标准,对比优先申请日到移民申请期间的工资领取档案资料的实际情况,确实未能证明雇主具备足够的工资支付能力。
另外,在评定工资支付能力时,必须相应审核并参照雇主联邦收入税单上的净利,这是以往各种移民诉讼判例所作出的示范,并没有任何案例支持本移民申请上诉方及其律师所辩称的“按照毛收入审核,则完全具备支付能力”这一理由。
经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审核,该移民申请上诉案中,自移民优先申请日即2001年3月21日以来雇主的应税收入财务信息为:
2002年,应税收入为约10000美元;
2003年,应税收入为约3200美元。
很明显,雇主不具足够的工资支付能力。而且,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律师辩护状中,移民申请上诉的“出于合理避税,收入很少”的理由不充分,也缺乏移民诉讼判例支持。
本案中,移民申请上诉方不能以上述方法证明有支付能力,另外一个法律许可的替代评定方法,即衡量该公司某一年度末期的流动资产净额,及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后所得的净额,审核该净额是否等于或大于合同议定的同期工资。
同样,检查上述年度的流动资产净额,未有任何一年能达到或超过雇主应对移民申请受益人约3.8万的年工资总额。
综上,移民行政上诉办公室只同意该移民申请受益人的从业资格补充证明材料有效,但总体认定上诉辩护状及补充证明材料,并不足以推翻移民申请初审结论,即作为移民申请方的雇主缺乏足够的工资支付能力。
最终,本次美国移民申请案上诉被驳回。
相关链接:餐馆为厨师申请美国移民被拒案例前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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