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04 254阅读
“415协议”定义 点击(立即咨询)
415协议是美国各大学研究生院针对某些学生同时接受几所学校的入学邀请,却在事后反悔无法前来就读而导致一些学额浪费的现象,所达成的共同协议。需要注意的是,此协议只在美国实行,并且只有签署该协议的美国大学才受它约束。
协议主要内容
学生在4月15日之前没有答复入学邀请的义务,提早设定答复期限违反了本协议的初衷。学生如果在4月15日之前接受了一个入学邀请,而随之想要取消接受此入学邀请,可以在4月15日之前任意时间以书面形式提出。但是,对于4月15日后仍保留有效的入学邀请,学生必须承诺在没有得到原学校书面允诺的情况下,不接受其他入学邀请。类似地,对于4月15日之后由其他学校发出的入学邀请,学生在没有得到原学校以书面形式同意解除入学邀请的情况下,也不能接受此入学邀请。签署该协议的学校或组织进一步同意它们发出的各种财政资助形式都将遵循该协议。
详细解释
对于4月15日之前收到的入学邀请,如果选择接受,必须在4月15日之前做出承诺,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如果在4月15日之前同时收到多个入学邀请,可以选择暂时不答复,即没有义务提前答复、即使答复亦可在415前取消而不负法律责任,但学生需要在4月15日期限前做出最后决定。
在4月15日前已经答应了一个入学邀请,而在4月15日之后收到另一个入学邀请,如果选择接受新的入学邀请,需要得到原学校的书面同意。否则将被视作违反415协议,原学校有权通知所有遵循415协议的大学都拒绝你入学。
另外,“415协议”只是针对研究生的,本科生不适用。“415协议”是针对OFFER的,AD不适用。学生在“415”前,没有义务决定是否接受OFFER,如果学校强制要求在“415”前答复,则违反此协议。如果学生在“415”前接受了OFFER,后来又想放弃,可以在“415”前书面退掉OFFER。“415”后学生必须经先前已经接受了OFFER的学校书面豁免后,方可接受新的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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