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27 780阅读
加拿大入籍条件详细解析。加拿大《公民法》要求,要获得加拿大国籍,申请人必须在过去四年期间内,在加拿大“住”满三年,方能入籍。首先,《公民法》考虑的时间段只是过去四年,不可以再往前算。其次,《公民法》对于当事人在加拿大居住的时间的密度要求相当高。是在四年的时间内就满足三年的居住上的要求。即,应该有3/4的时间是必须在加拿大“居住”的。
两派法官对“居住”的不同定义
承如以上所述,加拿大《公民法》要求申请人在过去四年时间内在加拿大“居住”满三年,才能入籍。但是,《公民法》没有对“居住”这个词作任何定义。所以,从《公民法》的法律条款本身来看,我们是看不出到底怎么才算是“居住”在加拿大的。由于立法并没有对“居住”这个词做定义,我们就只能靠司法解释来确定这个词的定义。所谓司法解释,就是法院的判决。事实上,加拿大联邦法院有大量的判例,对《公民法》上的“居住”这个词的定义作了各种解释。基本上,加拿大联邦法院的法官在这个问题的解释上,可以分为两派。
有一派法官认为,“居住”这个概念是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概念。这派法官认为,既然法律要求你四年中在加拿大居住满三年,你就必须在加拿大实际住满三年。如果你没有在物理意义上在加拿大实际居住,我就不能批准你入籍。
另一派法官的看法是完全不同的。他们认为,“居住”这个概念是一个社会心理的概念。一个人的物理意义上的肉体可以是在一个地方,而他的居住地可以是在另外一个地方。例如,一个人到夏威夷度假。当地人问他住在哪里,他不会因为他本人目前在夏威夷而说是住在夏威夷。他一定会说,我的家在温哥华或在台北。因此,这派法官认为,一个人的居住地是按他的“生活重心”为标准来确定的。按这派法官的意见,只要一个人的“生活重心”已经移到加拿大,即使他在“物理意义”上并没有实际在加拿大居住,还是可以认定他已经住在加拿大。当他的“生活重心”移到加拿大满三年,他还是可以满足公民法所要求的住满三年的要求,继而可以获准入籍。
如何判断某人的“生活重心”
在判断一个人的“生活重心”是否已经移到加拿大,法官会考虑当事人的很多生活因素:例如,他在加拿大是否有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他在加拿大的置产情况,他在加拿大的社会活动和就业状况,他在加拿大的纳税情况,等等。每一个案子都有不同的情况。所有的情况的相加,构成了这个人的“生活重心”的证据。
在判断一个人的“生活重心”是否已经移到加拿大,法官还会考虑,当事人离开加拿大的理由是否是临时性的。如果一个人出境的理由是临时性的,那么,比较容易断定此人的“生活重心”已经移到了加拿大。如果一个人在加拿大境外还有固定的工作,或是其离境的理由是长期性的,则很容易被认定其“生活重心”尚未移到加拿大。
如果当事人的“生活重心”确实还没有移到加拿大,则即使是由这批以“生活重心”为标准的法官来判案,他还是很难获得公民身份。
加拿大联邦法院曾经有大量的判例,讨论当事人的“生活重心”的问题。有很多案例判定,申请人虽然本人没有实际在加拿大居住,但因为他的“生活重心”已经移到了加拿大满三年,因此,还是可以获准入籍。同时,还有其他很多判例,因为当时人的“生活重心”没有移到加拿大,因而未获准入籍。
如何提供“生活重心”的证明
在证明一个人的“生活重心”时,一般法官希望看到以下证明文件:
1.当事人在加拿大居住的时间表。时间的长短是判断一个人的生活重心的基本资料。因此,这部分的资讯资料是必须的。另外,从时间表上,不仅能看出一个人在加拿大的时间长短,而且能判断出他的生活模式。生活模式对于判断一个人的生活重心也是很重要的。
2.过去几年的就业工作或教育情况。一个人的事业或是教育,一般总是代表了一个人的生活的重心。每一个人,在某一特定的时间段内,总是会将他们的生活重心放在他们的工作或教育上。因此,如果一个人在加拿大有自己的公司,为了自己的设在加拿大的公司的业务,前往海外,这是可以被认定为生活重心已经转移到加拿大的。
但是,并不是说,一个人有了自己的加拿大公司的业务,生活重心就一定已经转移到加拿大了。尤其是,当那个公司的海外业务不是很活跃,每年只是出口一、两单的健康食品或化妆品,而且,他的个人的所的税也缴的不高,则,很容易可以判断出,此人在海外应该还有其他业务。如果他在海外还有其他业务,那么,要认定他的生活重心是在加拿大就会有问题了。
另外,如果是在海外读书,一般,是在读专上以上的专业(例如博士学位、硕士学位),而且,寒暑假都回加拿大,则比较容易被认定为是生活重心已经移到加拿大。但是,根据笔者的经验,如果是在海外受技能性的训练,例如,在日本读美容,或是在新加坡读旅游,等等,则很难证明生活重心已经移到加拿大。
3.医疗卡。这是证明一个人的生活重心的一个有用的文件。但是,需要注意,并非所有持有医疗卡的人都是合法拥有该卡的。例如,在BC省,如果一个人出国超过半年以上(不管他的出境的理由为何),他的医疗卡就应该是无效的了。因而,他手中的医疗卡并未能证明他的生活重心已经移到加拿大。
4.房产证明。如果一个人在加拿大拥有自己的住宅,则,这是他的生活重心移到加拿大的一个重要的证据。
5.配偶子女在加拿大居住的证明。配偶和子女永远是一个人的生活重心。因而,配偶和子女的居住地一般也是此人的生活重心所在地。但是,也需要注意,如果只有子女在加拿大,配偶并没有在加拿大,则,此人的生活重心是肯定没有转移到加拿大的。
6.电话、电视帐单。
7.银行帐单。
8.在加拿大购物记录。
9.子女在加拿大读书的证明。
10.本人的加拿大的税单。
11.在加拿大的图书卡、会员卡、驾照、人寿保险单、等等。
12.在加拿大的汽车保险。
13.在加拿大的房屋保险。
14.出国的理由证明文件。这些文件的作用是证明您的出国是有理由的,而且是临时性的、短期的。等这些原因消除以后,您就马上要回加拿大来居住的。
以上的文件,准备得越齐全,就越能说明您的“生活重心”是移到了加拿大。而且,这些文件的运用,需要巧妙地配合好。并非简单地将文件堆积在一起。申请人需要能够利用这些文件,明确地说明,您的生活重心,确实已经转移到加拿大来了。
加拿大入籍条件详细解析加拿大入籍条件详细解析加拿大入籍条件详细解析。加拿大《公民法》要求,要获得加拿大国籍,申请人必须在过去四年期间内,在加拿大“住”满三年,方能入籍。首先,《公民法》考虑的时间段只是过去四年,不可以再往前算。其次,《公民法》对于当事人在加拿大居住的时间的密度要求相当高。是在四年的时间内就满足三年的居住上的要求。即,应该有3/4的时间是必须在加拿大“居住”的。
两派法官对“居住”的不同定义
承如以上所述,加拿大《公民法》要求申请人在过去四年时间内在加拿大“居住”满三年,才能入籍。但是,《公民法》没有对“居住”这个词作任何定义。所以,从《公民法》的法律条款本身来看,我们是看不出到底怎么才算是“居住”在加拿大的。由于立法并没有对“居住”这个词做定义,我们就只能靠司法解释来确定这个词的定义。所谓司法解释,就是法院的判决。事实上,加拿大联邦法院有大量的判例,对《公民法》上的“居住”这个词的定义作了各种解释。基本上,加拿大联邦法院的法官在这个问题的解释上,可以分为两派。
有一派法官认为,“居住”这个概念是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概念。这派法官认为,既然法律要求你四年中在加拿大居住满三年,你就必须在加拿大实际住满三年。如果你没有在物理意义上在加拿大实际居住,我就不能批准你入籍。
另一派法官的看法是完全不同的。他们认为,“居住”这个概念是一个社会心理的概念。一个人的物理意义上的肉体可以是在一个地方,而他的居住地可以是在另外一个地方。例如,一个人到夏威夷度假。当地人问他住在哪里,他不会因为他本人目前在夏威夷而说是住在夏威夷。他一定会说,我的家在温哥华或在台北。因此,这派法官认为,一个人的居住地是按他的“生活重心”为标准来确定的。按这派法官的意见,只要一个人的“生活重心”已经移到加拿大,即使他在“物理意义”上并没有实际在加拿大居住,还是可以认定他已经住在加拿大。当他的“生活重心”移到加拿大满三年,他还是可以满足公民法所要求的住满三年的要求,继而可以获准入籍。
如何判断某人的“生活重心”
在判断一个人的“生活重心”是否已经移到加拿大,法官会考虑当事人的很多生活因素:例如,他在加拿大是否有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他在加拿大的置产情况,他在加拿大的社会活动和就业状况,他在加拿大的纳税情况,等等。每一个案子都有不同的情况。所有的情况的相加,构成了这个人的“生活重心”的证据。
在判断一个人的“生活重心”是否已经移到加拿大,法官还会考虑,当事人离开加拿大的理由是否是临时性的。如果一个人出境的理由是临时性的,那么,比较容易断定此人的“生活重心”已经移到了加拿大。如果一个人在加拿大境外还有固定的工作,或是其离境的理由是长期性的,则很容易被认定其“生活重心”尚未移到加拿大。
如果当事人的“生活重心”确实还没有移到加拿大,则即使是由这批以“生活重心”为标准的法官来判案,他还是很难获得公民身份。
加拿大联邦法院曾经有大量的判例,讨论当事人的“生活重心”的问题。有很多案例判定,申请人虽然本人没有实际在加拿大居住,但因为他的“生活重心”已经移到了加拿大满三年,因此,还是可以获准入籍。同时,还有其他很多判例,因为当时人的“生活重心”没有移到加拿大,因而未获准入籍。
如何提供“生活重心”的证明
在证明一个人的“生活重心”时,一般法官希望看到以下证明文件:
1.当事人在加拿大居住的时间表。时间的长短是判断一个人的生活重心的基本资料。因此,这部分的资讯资料是必须的。另外,从时间表上,不仅能看出一个人在加拿大的时间长短,而且能判断出他的生活模式。生活模式对于判断一个人的生活重心也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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