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外籍学生顾问协会(NAFSA)曾提出建议,认为30天限制并不合理,学生要提前到校参加新生讲习(有些要在开学前好几周举行)、开始研究计划、寻找住处(携眷者尤其困难)。有些人会因而考虑先持B签证,表明有意在美求学,再改学生签证,徒增行政负担,该会建议恢复为60天。但移民局在正式规定中,未接受加长提前来美日数之建议。该局认为,学校DSO可以参考研究计划开始日期,及新生讲习等活动之需要,弹性设定课程开始的日期,以符合实际需要。
十三、眷属就学等相关规定
1.有关F-1, M-1眷属部份,所有的眷属各自取得一份I-20。每个人都有一个独立的编号。其中除F-1学生主表资料外,也列出眷属身分、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国别、与学生关系等。由于眷属国籍、地址、性别可能与F-1不同,故需个别填列。新规定将限制持F-2及M-2的配偶及成年子女就读全时课程,他们只能就读非职业课程或者是休闲课程。
2.为避免原应为F-1者变为F-2身分,故配偶及成年子女有意进入全时课程,必须更改为F-1、J1、或M-1。
3.至于持F-2及 M-2的未成年子女(指K至12年级),因为相关法律限制外国人持F-1签证就读公立中、小学,但如限制该等子女接受教育,将不合理,因此该等子女将可用F-2或M-2身分就读公立中、小学,但只限全时就读。
4.在2003年1月1日以前已在学校注册全时就读的眷属,得申请更改身分为F-1、J-1、或M-1,继续就读。
十四、离美限期
1.学生完整完成课业或实习后,F-1学生有60天的特许时间可以准备离美或办理转学(M-1, J-1只有30天),超过许可停留期限,将被驱逐出境,故维持合法身分极为重要。
2.新规定增加对中途退学者离境的规定。凡经DSO核准退学者,可有15天准备离美限期。
3.而任何未经DSO事先核准即辍学,或因任何因素未维持合法身分者,则无任何宽延期限,必须即刻离美。
十五、延长学生身分
1.学生因迫不得已的课业因素(如改变主修、研究主题及难以预期的研究困难)或有医师证明的疾病等因素,得于I-20所列课业完成日以前任何时任何时,提出延长学生身分之申请(过去规定只能在课程结束前30日内提出延长)。
2.旧规定DSO有权在其依估计完成学业所需时间之外,多给一年缓冲期(Grace Period)。新规定只能依完成课业合理需要核准延长期限,届期如还有需要再依规核给。DSO在同意F-1学生延期后,随时更新SEVIS,然后打印出新I-20给F-1学生(须列出新课程的截止日期)。
3.就读公立高中的F-1学生,今后将无法由学校给予身分延期。他们在申请F-1签证时,也要出示偿还学区所有教育费用的证明。这类学生F-1签证期限最长是一年,停留期限最长也是一年。
4.高中生如为私校或大专院校接受,则可以I-539向学校所辖的移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延长学生身分。
5. M-1学生基于难以控制的课业或医疗理由,可填I-539申请延期,但延后总时间不得超过三年加30天。
6.学生如未维持合法学生身分(如在本学期未经核可而辍学、或完成课业后仍留美国),不具申请延长学生身分资格(特定状况可以恢复)。
十六、恢复学生身分资格
1.过去为维持学术社区之弹性及优待年青人,只要合于入学条件而已失学生身分(不论多久)的学生,均可申请恢复学生身分。失去身分原因包括:课业完成、逾期留美、未经许可工作或辍学。但此种弹性优待,可能纵容违反身分规定者。
2.新法规定学生不论因任何原因失去学生身分,必需符合以下六项规定,才能填送I-539表,连同SEVIS的I-20表(上面须有DSO推荐恢复身分),向移民局提出申请恢复学生身分:
A.学生应在失去身分5个月内提出申请恢复,否则不合规定。除非当事人能证明未能在5个月内提出申请,是由于特殊状况,而且在此一状况下,学生已尽最大努力尽速提出申请恢复身分,
B.不曾重复、或故意触犯移民法。
C.目前已在发给I-20表的学校全时上课,或有意于不久的将来在该校全时就读者。
D.不曾非法打工。
E.不曾触犯任何会遭递解出境的移民法规(如违反美国国家利益之罪行等)。
F.能证明是在DSO核可范围内减轻课业负担者,或能证明基于学生本人无法控制因素(包括受伤、生病、学校关门、自然灾难、SEVIS系统或其它技术性错误、DSO之疏忽等,但不包括学生自己的疏忽、遗忘或故意)未能维持学生身分者,应在5个月内申请恢复。
3.一般而言,无法在美国境内申请恢复学生身分者,可回到原居地办理学生签证返美。但外藉学生如曾非法打工,或触犯必需递解出境的移民法,在现有规定下,出境后要再返美,就极为困难。
4.F-1学生因故暂时离开美国,5个月内可以申请恢复学生身分,以继续学习课程,而已失去学生身分而仍留在美国者,则不能比照办理。
5.恢复学生身分与转学及暂时减轻课业(身分仍合法)不同,因转学或减修业经DSO核可,不会失去身分,不须恢复,而恢复规定是针对已失身分而有意继续学习者。
6.F-1、M-1学生不符合恢复身分者,不得留美。除非有其它合法移民身分(他仍有权在国外领事馆申请新的非移民学生签证,以回美学习)。移民局强调,恢复申请应经严格审查,只有少数人可以得到。
7.申请恢复者,最后上学的学校将印出I-20、I-539邮寄移民局地区主任。通过后由地区主任寄I-20给学生(并通知学校)。
十七、远距教学或在线课程
1.全时F学生每学期最多只能选修一门课(或三学分)的远距课程。且此课程需有学分被接受,才能列入全时计算。远距教学、在线教学的定义是:凡是课程主要是透过电视、计算机、录音等实施之课程,包括广播、闭路电视、有线电视、微波发射、卫星转播、视讯会议、计算机会议等方式,都包括在内。
2.由于在线及远距课程,外国学生多数不需亲自来美。因此新规定对F、M签证学生选修不需实际出席的远距在线课程加以限制。
3.职业学校学生、语言课程学生所修习远距课程,将不被视为全时的一部份。
4.在线及远距教学列入全时课程之学分数虽有限制,但学生满足全时要求后,要增加修习在线及远距教学之学分,并无限制。
十八、其它相关规定──观光签证转学生签证
1.持观光签证入境者,在以访客身分进入美国时,需明确表明将来有意在美求学(但不是在持观光签证入境之时,直接向移民表明,此次入境就是为了在美国求学。语意的表达上必须注意,否则可能被移民局以入境目的与签证种类不符,而被当场递解回国)。入境移民局官员会在I-94表上注明此一意图。没有此一注记的访客将不具在美更改为F或M身分者之资格。
2.在本规定正式生效后,曾经延期之持观光签证者,亦不得申请改换身分为F或M。但生效前已经在美的观光签证非移民则不在此限。本规定并非限制其它类别非移民签证持有人改变身分为F或M。
3.观光签证 (B2) 身分者,过去自动给6个月停留效期,今后将只给予公平合理的期限,以完成其访问目的。如无法决定,则会给予30天。如持证人能有理由说明需要超过30天,移民官会给予合宜的期限。效期过去最多可延长到一年,新法生效后将规定最多只有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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