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10 177阅读
日前,美国移民局已经在www.uscis.gov网站上发布了令人期待已久的EB-5项目政策备忘录,该备忘录着重强调了政策的灵活性。这份新的备忘录最显着的变化包括重申了EB-5项目的目的,那就是通过投资为美国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为了实现这个目的,美国移民局再次表明他们充分认识并肯定EB-5投资移民项目的潜力,并给与EB-5项目充分、完整的保护。
这份备忘录与之前的政策还有一个不同之处,那就是如果移民局之前已经审核通过,认为该项目的经营模式已经满足未来就业机会这个要求,移民局就将继续认可这个结论和其他相关的结论,前提是这个结论是与该项目相关联的,并且在之前已经被审核通过。
正如预料的那样,备忘录放宽了对商业计划书的严格要求,这将是一个可喜的变化。该备忘录也向移民官和经济学家们发出了提醒,那就是商业计划书不需要包括所有详细内容,但是所包含的细节越多,商业计划书就越全面和可信。
这份备忘录中的内容具体包括:
1、在EB-5申请中,移民局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只要达到“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的标准,也就是说,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所证明事项的可能性大于不可能性就可以了。这一要求远远低于刑事案件中所要求的清楚确信或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投资人无须排除移民官的所有怀疑。即使移民官有怀疑,只要申请人提交相关可信的证据材料,并且这些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待证明事项可能性大于不可能性,或者可能是真实的,那么,申请人就已经达到EB5所要求的证据标准了。
2、投资人的投资款可以同时流入到多笔生意或者项目的组合中,只要投资人把最低限度的投资额全部投入到一个单独的企业即可。对于非区域中心的投资,投资人可以把投资款投入到某个企业独资所有的多笔生意中,只要该企业或生意直接创造就业机会。比如,投资人投资100万美元到某个企业,他可以把其中60万投入该企业独资所有的某笔生意,另外40万投入该企业独资所有的另外一笔生意,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两笔生意总共需创造10个就业机会。但是,如果投资人把60万和40万分别投入到两个企业中,这就不符合EB-5的要求了。
3、如果I-526申请递交后,申请时提交的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比如商业计划书的变化,那么该申请就不会被批准。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必须重新递交一份新的I-526申请。同样,如果在I-526申请批准后,未获得移民签证或调整身份前,EB-5的商业计划书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投资人则需要重新递交I-526申请。这样的实质性变化会使移民局获得合理的理由撤销已经批准的I-526申请,并导致移民签证或调整身份被拒。
4、通常,移民局在审理永久绿卡的申请时会将其与I-526申请中递交的商业计划书直接关联起来。如果投资人在投资后创造出的就业机会与I-526申请时所递交的商业计划书不符,那么移民局就不会批准I-829申请。同时移民局也注意到,法律并不要求这样的直接关联。鉴于现实中的经营问题,当情况发生变化时,移民局也会批准I-829申请。投资人在递交I-829申请时需要递交证据材料证明,除去I-526申请时递交的商业计划书,其他所有条件符合获得I-829的要求。在这一政策下,移民局不再会仅因为I-526申请时递交的商业计划书,或者区域中心经营范围发生改变而不批准I-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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