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逻辑学:美国大学怎么教学生说理、论证?

2017-06-10 作者: 199阅读

  好的论证必须符合五种标准

  某人作出一项声称,如果它被至少一项别的声称支撑着,那么,他就是作出论证,但这不一定是好的论证。有五项标准,决定着论证是否良好,分别是:

  1.结构的组织良好,

  2.前提与结论的真实性相关联,

  3,前提对理智的人来说是可以接受的,

  4.前提足够支持结论之真实性,

  5.前提对各种可以预见的异议构成有效的反驳。

  当然,上述要求相当宽泛,是否达到它们也难以判断。但上述标准也仍有一些“硬指标”来帮助我们鉴定论证是否有价值。下面就分别谈一谈这五项标准各有什么硬指标。

  一、结构原则

  决定什么是良好的论证,第一项标准,是看它是否拥有坚牢的逻辑结构。既然是论证,看上去要像论证,功能也要像论证。它的结论必须由至少一个前提支持着,它的结构形式则必然是下面两种情况之一,

  如果是演绎性的,结论必然地从前提导出,

  如果是归纳性的,结论或然地从前提导出。

  另外,如果是规范性论证,必须有一个规范性的前提。

  在悬而未决的问题上,论证者需要做的,是使用比结论更容易接受的前提,如果这些前提被人接受了,而它们又能导向结论,那么结论的接受便是可能的了。

  由此可以看出,好的论证所使用的前提,不应该假定结论的真实,结论所宣称的东西,前提便不能宣称。如果犯了这种错误,便是人们所说的“丐题”,丐题论证没有提出任何别的声称来支持结论,所以,它有结构性的缺陷,无助于我们决定做什么或相信什么。

  对论证来说,另一种有可能是致命的结构缺陷,是前提互不相容。前提彼此矛盾的论证会产生荒谬的结论,结论与前提相冲突的论证也是如此。如果结论与论证中的其它声称相冲突,就违反了矛盾律(A和非A不能同时为真)。

  最后,演绎逻辑的定律已经建立得相当完好,不论是在假言推理还是三段论推理中。违反其它的任何一种规则,都只会带来演绎性论证的结构缺陷。

  例如,有这样一条定律,在全称肯定陈述(“所有的X是Y”)中,不可以变换主词和谓词,然后认为转换后的陈述(“所有的Y是X”)的真值与原来的相同,因为尽管“所有的土豆都是蔬菜”为真,“所有的蔬菜都是土豆”却不为真。

  所以,在论证中从原本的声称转移到变换后的声称,是违反演绎逻辑的。

  把结构性原则运用于特定的论证中,有几个方面是我们应该考查的。

  这一论证是否提供了至少一种声称(前提),其真实性比别的声称(结论)更有可能,从而符合论证的基本结构原则?

  论点的关键性前提,是否有与结论相同的声称?

  前提与别的前提冲突吗?

  结论是否与前提矛盾?

  如果论证是演绎性的,论证的结构是否有违任何已知的演绎逻辑定律?

  二、相关原则

  第二条原则,与前提的相关性有关。好论证的前提,一定与结论的价值或真实性有关。

  前提是相关的,意指如果人们接受这个前提,就会相信结论,至少,这前提对结论的价值或真实性有所贡献,有所支持。

  前提是不相关的,是说即使人们接受它,它对结论的价值和真实性也无所支持,无所证明,甚至毫无联系。

  分析别人的论证,重要的第一步,是检查它有没有明显的不相关性。在非正式的谈论中,我们通常都会听到不少声情并茂却离题万里的话。

  论证不符合相关性规范,有若干种情况。有的论证诉诸于与主旨无关的事,比如诉诸大多数人的意见,或诉诸传统观点,还有的使用错误的、没有支持性的理由去支持结论。

  判断某一特定的前提或理由是否相关,我们可以向自己提出两个问题。

  第一,如果前提为真,是不是会使人更加相信结论为真?如果回答为是,前提就很可能是相关的。如果回答为否,前提就多半没什么相关性了。

  第二,即使前提为真,当我们判断论证的结论是否为真的,需要参考那前提的真实与否吗?比如说,一部新电影拥有史上最高的票房记录,当我们判断这电影的质量时,需要把其票房记录考虑进去吗?如果回答为否,自称支持结论的前提便实为不相关。如果回答为是(在前例中不太会是这样),我们便认为前提是相关的。

  三、接受原则

  判断论证是否良好的第三项规范,与前提的可接受性有关。要支持一个结论,那理由必须是可以接受的。理由是可以接受的,意思是说,对理智的人来说,在所有能够获得的相关证明面前,当能接受那声称。

  我们使用“可接受的”这个词,而不是传统的术语“真”,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绝大多数论争中,达到对结论的一致同意的关键,在于到达对前提的接受。前提为人接受,对方就会逻辑地转向对结论的接受。

  第二,要求良好论证的前提在任何绝对的意义上为真,是不合实际的苛求。

  第三,语言分析告诉我们,在大量的日常语言文本中,我们所用的“真”这个词,就是“可信其为真”的意思。

  第四,即使一个前提在绝对的意义上是真的,仍然会有人不接受,因为他们所处的位置无从判断其真伪。

  当然,对一些人来说是合理的,在另一些人看来可能又不合理了。因此,我们提出一些指标:哪些前提是可接受的。帮助我们了解哪些前提的可接受的指标,叫做可接受性的标准,帮助我们判定哪些前提是不应该接受的指标,叫做不可接受性的条件。

  前提的可接受性标准

  一个前提,对成熟的人来说,如果为下述情况之一,便是可接受的:

  所声称的,是在有能力的关注者那里没什么争议的成熟观点。

  由个人的观察,或由其它有能力的观察者的无争议的证词来确认的声称。

  在论证中辩护得很好的声称。

  相关权威人士的无争议的声称。

  另一个良好论证的结论。

  一个相对来说不那么关键、而在论证中看起来是合情合理的假定的声称。

  前提之不可接受的条件

  如为下述情况中的声称,成熟、有理性的人便不应该接受:

  与另一有理有据的、在有能力的关注者那里没什么争议的声称相悖的声称。

  与值得依赖的权威相悖的声称。

  与个人的观察或其它有能力的观察者的无争议的证词不一致的声称。

  一个有疑问的、且在论证中没有或无法得到充分辩护的声称。

  自相冲突或语言混乱或关键词项意义不明的声称。

  基于另一隐含的、但相当可疑之假定的声称。

  四、充分原则

  一个论证的前提是相关的、可接受的,仍不足以成为良好的论证。一个论证还必须满足充分原则。论证必须有数量和质量都充足的相关且可接受的前提,才能使我们觉得这论证足够有力,可以接受它的结论了。

  不走运的是,充分性规范与可接受性规范有时会发生混淆。

  看一下这个例子:“汤娅,我们既然相爱,就该结婚。”假设在这里“相爱”的前提是相关且可接受的,对多数人来说,仍然会觉得充分原则没有得到满足。仅仅是相爱,不太像是足够的理由来合乎逻辑地导出结婚的结论;除了“相爱”之外,还需要其它一些相关的、可接受的前提,才能让成熟、理智的汤娅得出应该结婚的结论。

  论证有违充分原则,可能有许多种表现。例如,前提中的证明,可能基于非常少的样本,或使用了不具代表性的数据。证据可能只不过是些零碎事件,只基于论说者个人或他认识的几个人的经验。论据还可能基于对某种情势的错误解释。而违反充分原则最常见的方式,或许是论证干脆就缺乏关键性的证明。

  在具体论证中运用充分原则时,有几个问题是我们应该质问的。

  第一,给出的理由,虽然是相关且可以接受的,足以导出论证人声称的结论吗?

  第二,证明是否有误判因果的瑕疵?

  最后,使人接受结论所需要的最关键的、不可或缺的证据,论证中会不会压根就没有呢?

  五、辩驳原则

  确定良好论证的最后一项原则,是辩驳原则。一个论证,如果没预计到,并且有效地驳回或削弱反对立场的最有力的诘难,就不能说是良好的论证。一个完整的论证甚至需要一一驳回有利于反对立场的多种论证。

  刑事审判中,公诉人的论证总能令陪审员为之动容。如果这是唯一的论证,差不多所有的被告都得被判为有罪。所以法庭上,公诉人还必须迎接辩护律师的反驳,并作出回应。

  立场对立的两个论证,不可能同时是良好的论证,因为它们中至少有一个论证没能满足辩驳原则。只可能有一个,能够有效来驳回对方的质疑。比如说,某一次流产,或者是对的,或者是错的,必居其一。

  要解决“你对我也对”的两难,就要去发现哪一个论证能够有效地回应对其立场的最严重的诘难,能把对方最有力的辩护驳得体无完肤,或两者都做到了。

  良好的论证,会预先料想到最严重的诘难,并使用辩驳原则来削弱反对的力量。这不仅体现出论证人有所充分准备,还提前解除了对方的武器。

  一个出色的论证人应该念念不忘的,是直到每一种批评或反驳都哑口无言,自己的论证才算完成。大多数论证在这方面都有所缺失,可能有如下几种原因。

  其一,我们想不出对诘难的有效回击,便避而不提。

  其二,我们担心提及反面的证据会让对手有所发现,会削弱自己的主张,便避而不提。

  其三,我们太自以为是了,打心眼儿里不相信还可能存在别的什么主张。

  不管原因为何,缺少辩驳性的论证,不会是良好的论证,因为要正当地相信什么,我们必须首先考察所有的证据。而如果我们没有考察反面的论据,就不能算考察了所有的证据。

  运用辩驳原则,有几个问题是我们应当提出和回答的。

  其一,对我们正在辩护的主张,什么是最有力的异议?

  其二,论证是否有效地回应着反论?

  其三,有什么潜藏的严重弱点,是对方有可能发现的?

  其四,论证本身是否清楚自己可能的弱点并有所阐述?

  最后一点是,论证是否表明为什么同一问题上的其它观点是有缺陷的、不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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