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美读研注意“415协议”了么

2017-06-07 作者: 335阅读

  OFFER雨又来了,在众多的录取信中,在纷纷纭纭的学校定向讨论中,我们经常听到一个熟悉却又陌生的单词:“415协议”。其起源于1999年,是美国各大学研究生院针对某些学生同时接受几所学校的入学邀请,却在事后反悔无法前来就读而导致一些学额浪费的现象,所达成的共同协议。需要注意的是,此协议只在美国实行,并且只有签署该协议的美国大学才受它约束。

  对于4月15日之前收到的入学邀请,如果选择接受,必须在4月15日之前做出承诺,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如果在4月15日之前同时收到多个入学邀请,可以选择暂时不答复,即没有义务提前答复、即使答复亦可在“415”前取消而不负法律责任,但学生需要在4月15日期限前做出最后决定。

  在4月15日前已经答应了一个入学邀请,而在4月15日之后收到另一个入学邀请,如果选择接受新的入学邀请,需要得到原学校的书面同意。否则将被视作违反“415协议”,原学校有权通知所有遵循“415协议”的大学都拒绝你入学。

  比如说,在某一天同时有两个学校不事先发出通知用快件寄出OFFER(包括I-20表),那你肯定在某一段时间内在SEVIS系统中拥有两份以上的I-20记录了,然后你选择了其中的一个学校,把不要的I-20寄回去,肯定一点事都没有。结论,只要不违反“415协议”,能够按规定把多余的I-20寄回相应学校,是完全不怕曾经拥有过两份以上的I-20表。

  另外,“415协议”只是针对研究生的,本科生不适用。“415协议”是针对OFFER的,AD不适用。学生在“415”前,没有义务决定是否接受OFFER,如果学校强制要求在“415”前答复,则违反此协议。如果学生在“415”前接受了OFFER,后来又想放弃,可以在“415”前书面退掉OFFER。“415”后学生必须经先前已经接受了OFFER的学校书面豁免后,方可接受新的OFFER。以上条文只对签署了该协议的学校和机构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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