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07 750阅读
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遭起诉。何友达博士起诉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诽谤,要求赔偿名誉损失案件,法庭经六天审讯,裁决他败诉,须支付讼费。
卢彦佐法官在判词中指出,起诉人何友达并没有提出证据,证明答辩人南洋理工大学中伤其名誉的“恶意”。 在诽谤诉讼中,是否“恶意中伤”,是个重要因素。 判词说,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的负责人虽然曾对起诉人的姐姐提到起诉人“精神有问题”、“需要看精神病科医生”,但他们的出发点是希望她能早日陪同弟弟去接受专科医生检查,是雇主关心雇员健康的一种态度,毫无恶意。 何博士不服所判,表示要向高庭上诉。 起诉人何友达博士(36岁,马来西亚籍),2000年从南洋理工大学毕业,后前往英国深造,考获伦敦大学博士,并回到新加坡,重返母校服务。在2009年1月30日,他接获聘书,担任南洋理工大学电子工程研究员。 上任后不久,何博士就感到工作不顺畅,声称顶头上司马库尔副教授(A.P.Makur)没兑现对他许下的允诺,包括提供工作房间、研究工作训练和跟本地医院合作的机会。 起诉人的不满,很快就传到部门主任甘振兴教授的耳里,后者邀起诉人会谈,了解真相。 2009年6月15日,双方进行了约一小时的会谈,但不欢而散。 起诉书说,甘教授在那次的会谈中,指起诉人无中生有,问题之所以会发生,完全是起诉人的幻觉所致。甘教授认为起诉人应该去看精神病科医生。 无理解雇控诉不成立 起诉人强调,自己曾多次代表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出席国际学术交流会议,工作积极,精神状态不容质疑。 何博士于是聘请陈国祥律师入禀高庭,要求赔偿名誉损失。 本案进行初期,起诉书有关无理解雇的段落已遭高庭助理主簿官删除,理由是根据聘请合约,既然校方给了起诉人一个月薪俸代替提前通知,校方就没有违约。 起诉人不服,向高庭上诉,结果高庭法官洪素燕在2011年7月18日裁决,维持高庭助理主簿官的原判,不过为了节省讼费,下令案件展延,由初庭继续审讯诽谤问题。 何友达:因此错失永久居民权 答辩人由Allen & Gledhill 律师楼的陈美莲律师代表出庭。她认为,起诉人的指控纯属吹毛求疵,是恼人缠讼。 她指出,有关通知起诉人姐姐的谈话内容,虽然涉及起诉人精神健康问题,但在法律上乃属于《有限特权》范畴,不算诽谤。 何友达博士在审讯中曾表示,他只差一个多月就可申请到新加坡永久居民权,如今因为被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提早解雇而失之交臂,事业和澳际受到严重影响,至今仍找不到一份工作,损失难以估计。立即咨询Copyright 2000 - 2020 北京澳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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