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首次申请美国签证或者续签,申请流程大致相同。使用签证代传递服务加快申请流程。大多数情况下,使用该服务则无需前往使/领事馆进行面谈。但是,同面谈一样,代传递服务并不能保证签证申请成功。而且在某些情况下,使/领事馆在审查通过代传递服务提交的申请之后,可能要求申请人亲自来面谈。代传递业务为签证申请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申请代传递业务需要满足使馆设定的一些条件,这些条件可以按照两种类型的要求进行设定:
14岁以下和80岁(含)以上的申请人,如果没有美国签证拒签史,则可通过代传递服务申请签证。
上述申请人必须为中国公民或居民。
上述申请人必须本人在中国。
1.如果之前获得过美国签证并且可以提供上一美国签证的原件,申请人可能符合代传递服务进行申请。
2.申请人之前获得签证时的年龄必须在14岁(含)以上,且必须采集过指纹。
3.申请人必须为中国公民或居民。
4.申请人必须本人在中国。
5.申请人申请的必须是同一类型的签证。
例如,申请人之前拥有的是B类签证,而且希望再次申请B类签证。
6.如果之前的签证为B类(临时商务/旅游观光)、C-1类(过境)、D类(乘务员/船员)、F类(学生)、J类(交流访问学者)、M类(非学术型学生)或O类(杰出人才),则申请人的当前签证必须有效,或过期不超过48个月。
7.如果申请人的护照上有两个失效签证,只要签证过期时间不超过48个月,申请人可以依据二者之一(第一个或最近失效的签证)申请代传递业务。
8.如果申请人是续签H-1、H-4、L、P-1或P-2类签证,则申请人的当前签证必须有效,或过期不超过12个月。
9.申请人不能使用免面谈代传递服务申请 多次入境的L签证(公司内部调职者)。免面谈代传递服务只接受申请一次入境的L签证。
10.如果申请人申请I类签证(记者和媒体签证)、P-3类签证(娱乐/表演签证)或H-2B类签证(非技能工作者签证),则无法使用代传递服务。
11.要符合续签代传递服务条件,F-1类签证申请人需要继续在已入读的美国学校或机构学习,而J-1类签证申请人需要继续参加以前的交流项目。
12.如果申请人的签证上注明“已接受过行政审理(clearance received)”,则无法使用代传递业务。但再次申请B-1, B-2, B-1/B-2, F-1以及J-1类签证除外。
- 对于注明“已接受过行政审理(clearance received)”的B-1, B-2, B-1/B-2类签证,签证上的行政审理日期必须在过去的12个月以内。
- 对于注明“已接受过行政审理(clearance received)”的F-1类签证,签证上的行政审理日期必须在过去的48个月以内。
- 对于注明“已接受过行政审理(clearance received)”的J-1类签证,签证上的行政审理日期必须在过去的24个月以内。
13.如果包含有效或到期美国签证的护照遗失,申请人则无法使用代传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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